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6-04-02 06:12:22
暑假社会实践报告【精】

暑假社会实践报告【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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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社会实践报告1

时间过得真快,一眨眼,我的暑假打工生活结束了。又要开始了校园生活。在这段打工时间里,我学到了许多外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这些对我以后的择业观都有很大的用处。

今年暑假我不再像往年那样开心地奔回家去,而是去找了一份暑假工。留在一家餐厅当服务员。第一次打工,刚开始觉得好辛苦,好累。心里十分挣扎,是放弃还是坚持。最后,我还是坚持了下来。我必须坚持下来,体会打工的种种不易。才能端正自己之前的学习态度。最终,我收获挺大的。不仅提高自己的适应能力,还认识了许多朋友。通过他们,我也学到许多,也方便我以后再出去打暑假工。这也是个很好的渠道。

从这份工作中,我体会到了几点:

1,工作真的很不容易,尤其是这些又辛苦薪水又少的工作。我们要更加珍惜学习机会。

2,生活要懂的节俭。在学校里,我们挺会花钱的。出来工作后,才深刻体会到挣一分钱是多么的难。所以,我们要拒绝浪费。

3,要永远保持积极乐观,也许是我很乐观地去面对这份工作,渐渐地,我不再抗拒它。最后,在轻松中结束了我的暑假工生活。所以,无论遇到什么事,都要乐观积极地去面对!

作为一位大学生,我们肩负的是家庭,社会,国家的使命。我们不能还老是躲在象牙塔里。我们必须投身于社会实践中去。只有与社会接触,我们才能时刻掌握社会最需要什么,我们应该怎么办。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才能全面提高我们的素质,国家需要的是高素质的人。所以,社会实践是我们求学中必不可少的另一途径。这才是我们人生的大课堂。

目前我们的任务还是侧重努力学习,经过这次社会实践,我更加懂的要珍惜我的学习机会。同学们,一定要好好学习。

暑假超市社会实践报告

暑假在寿康永乐超市实践,使我收获了很多,我也初次的融入社会。常听学长说‘在学校学的知识不实践,不运用便都是死知识’。以前总认为学长们把事情说的夸大化,但经过这次的实践工作,我的观点改变了,并且我认为一次实践比将理论知识抄上一百遍好得多。

早上、晚上我都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和我以前的假期生活截然不同。暑假开始的几天。我整天无所事事,偶尔会和同学上网吧消遣时间和父母去超市购物。每回上超市都会看到服务员在各区为购物者服务,认为这种工作是在容易不过的,这次自己亲历了这份工作才知道其实并不那么容易。

我每天早上七点开始上班到下午五点下班,第一天刚上班便跟工作人员学习如何摆放蔬菜,——点超市正式开始营业,购物者开始陆陆续续的进入超市,我和同事在蔬菜区为购物者服务,要站在自己负责的区域看管自己所要负责的蔬菜,刚开始对于这份工作感觉很新奇,自己终于有一天也成为了一个超市的服务员。在工作时间要一直站在自己的区域内,还要不断将购物者买走的蔬菜补齐,在购物者挑选完蔬菜后再将蔬菜重新摆放成原有的样子,两天下来我对这份工作已经没有了原有的新奇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厌倦,厌倦这种只为人服务的工作、厌倦格式化的工作。第三天可以说我是带着情绪在工作,年长的同事看到我的表现告诉我要去适应社会,而不是抱怨,想了想他的话感觉到自己的做法的错误。后来我每天都会很认真的工作,将自己负责的蔬菜摆放好,方便了购物者的购物需求。

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而且在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国内外经济日趋变化,每天都不断有新的东西涌现,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可能在今天就已经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越和外面接轨,对于人才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这几天的工作我要看管我的责任区、帮助他人推上货车、要观察顾客对每类蔬菜的购买量。这些都是在学校里无法感受到的,而且很多时候,我不时要做一些工作以外的事情,有时要做一些清洁的工作,在学校里也许有老师分配说今天做些什么,明天做些什么,但在这里,不一定有人会告诉你这些,你必须自觉地去做,而且要尽自已的努力做到最好,一件工作的效率就会得到别人不同的评价。在学校,只有学习的氛围,毕竟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而这里是工作的场所,每个人都会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而努力,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都存在着竞争,在竞争中就要不断学习别人先进的地方,也要不断学习别人怎样做人,以提高自已的能力!记得老师曾经说过大学是一个小社会,但我总觉得校园里总少不了那份纯真,那份真诚,尽管是大学高校,学生还终归保持着学生的身份。而走进社会,接触各种各样的顾客、同事、上司等等,关系复杂,但我得去面对我从未面对过的一切。

暑假社会实践报告2

姓 名:

学 号:

班 级:

专 业:

学 院:

实践类别:

暑假上岗工作

郑州加工区 iDPBG 警卫实录

一、实践背景: 暑假期间,为了锻炼自我,深入社会实践,同时赚取学费,帮家里减轻负担,我和我高中的几个小伙伴来到郑州去做兼职活动,经过几番折腾,在我哥哥的介绍下,我和同行的一位小伙伴来到了经八路富士康公司当警卫工作。这也是我此次实践的目的地。

二、实践内容 在当警卫期间,我觉的不仅仅是工作本身的意义,还有周围环境对我的影响。面试第一天,我们是以暑假工的身份签约恒博物业,从而服务于 iDPBG 郑州加工区,面试是在下午,顶着大太阳,排队等待面试结果,来的人很多,可岗位需要的人不多,做在凉亭下的面试管皱着眉头,对面挑了又挑,我紧张的赚着面试单,手心都浸出了汗水,暑假找工作不是太容易,今天不光是这个岗位,加工区也在招电子厂务工的工人,队伍排了很长,缓慢的向前流动着,还好,幸运的是,我和我的伙伴都录用了。

然后就是实习,实习我所在警卫工作属于三线岗位,三线的话分为人流港,物流港和压运这三大类,实习时期的我们稍微 宽松一点,白班的话,我们是 7 点集合,晚上的话 6 点下班,穿上警卫的制服,整齐而又威严的集合在广场上,我们的班长带着我去厂区分配岗位,第一天,我分到了人流港,人流刚港是什么样子的呢,我来介绍下,人流港分为安检门和木马扫描两大类,由于进岗人口多,情况也负责,实现无金属进出车间需要两步都要实行。

安检门:安检门的话分进口和出口,两种的相同点是,经过安检门时,如果安检门由绿灯变红,且发出警报声音,则不许通行,请员工退到黄线以外自检,如果 ……此处隐藏22046个字……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__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__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__年5月作出(20__)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__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__)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__)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__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__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学习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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